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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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93年07月07日)
第 5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參與認證服務運作及維持之重要成員及其分工;如係以委外方式參與提供服務者,並應載明受任者之名稱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