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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 二 章 合併、收購及分割 第 一 節 合併 ( 111年06月15日)
第 24 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