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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 四 章 金融措施 ( 111年06月15日)
第 49 條
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而逾越銀行法令有關關係人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額度規定者,金融機構得依原授信契約至所訂授信期間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