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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 四 章 金融措施 ( 111年06月15日)
第 50 條
公司因收購、分割以部分營業或財產之讓與而取得既存公司之股份時,金融機構在不損及債權確保原則下,得將取得之股份替代原營業或財產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