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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 五 章 公司重整之組織再造 ( 111年06月15日)
第 51 條
公司進行重整時,得將併購之規劃,訂明於重整計畫中。

公司以併購之方式進行重整時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為重整計畫之一部分,其程序不適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有關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之規定。

第 52 條
公司於重整中進行併購者,其股東無股份收買請求權,不適用第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