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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公有市場 ( 110年02月03日)
第 17 條
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市場攤(鋪)位,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理攤(鋪)位之使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