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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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二 章 公有市場
( 110年02月03日)
第 21 條
公有市場內實際經營之攤(商)未達總攤(鋪)位三分之一者,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停止公有市場全部或整層之使用,或將原攤(鋪)位使用人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