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三 章 民有市場 ( 110年02月03日)
第 24 條
在市場用地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民有市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市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者,不得經營:
一、營運計畫。
二、攤(鋪)位數量表。
三、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四、市場平面配置圖。
五、市場位置圖。
六、直轄市或縣(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