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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10年02月03日)
第 28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於保險期間屆滿未予續保,或投保後無正當理由退保者,處市場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投保;屆期未投保者,按次連續處罰至投保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