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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2月03日)
第 34 條
設置、新建、改建或增建完工之市場,應於啟用開業一個月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檢附攤(鋪)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