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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 108年03月04日)
第 8 條
除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外,申請商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列印輸出、電子郵件傳送、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等形式,提供或傳輸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商業網站公示資料,每一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前項情形,如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另繳納規費新臺幣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