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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 111年08月26日)
第 18 條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者,應檢具門牌整編或改編證明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者,其名稱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