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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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 111年08月26日)
第 2 條
商業登記以電子申請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並以其所指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