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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 110年04月26日)
第 10 條
銀樓業應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其方式如下:
一、銀樓業負責人或指派專責人員應至少每二年參加一次政府機關、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法人或團體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
二、銀樓業應就新進員工安排職前訓練,以瞭解有關規定及責任。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得安排與其他專業訓練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