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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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二 章 登記
( 104年06月24日)
第 10 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有限合夥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