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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二 章 登記 ( 104年06月24日)
第 16 條
有限合夥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合夥人之聲請,於徵詢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有限合夥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法院裁定解散,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