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限合夥法
第 二 章 登記
( 104年06月24日)
第 17 條
有限合夥登記文件,有限合夥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或抄錄。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查閱、抄錄或限制其範圍。
有限合夥下列登記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
一、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所在地。
四、普通合夥人姓名、合夥人出資額及責任類型。
五、出資額分次繳納出資者,為設立時之實際繳納數額;非以現金為出資者,其種類。
六、存續期間。
七、本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
八、有限合夥負責人姓名。
九、經理人姓名。
十、約定解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