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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4年06月24日)
第 39 條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而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

主管機關並應禁止其使用有限合夥之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