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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04年06月24日)
第 40 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