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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4年06月24日)
第 6 條
有限合夥應有一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與一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互約出資組織之。

法人依法得為普通合夥人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執行業務;法人對其指定自然人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