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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4年06月24日)
第 43 條
依本法受理有限合夥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