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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 110年12月30日)
第 10 條
網際網路零售業如有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機制,應適時提醒消費者應用,並為適當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