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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 110年12月30日)
第 12 條
前條之人員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所屬人員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接觸個人資料儲存媒體之相關權限,定期檢視權限設定內容之必要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