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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4年11月30日)
第 7 條
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為不相同。

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有限合夥、公司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
二、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