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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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104年11月30日)
第 8 條
有限合夥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以一種為限。
外國有限合夥檢附經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文件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有限合夥名稱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