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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 104年11月30日)
第 2 條
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出資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合夥人人數達三十五人以上者,其出資額應依本辦法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出資全部為現金者,不適用之。

有限合夥負責人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出具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