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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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 111年08月22日)
第 11 條
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登記,應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加具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