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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 109年01月14日)
第 11 條
申請核給證明書,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二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

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者,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六百元;同次申請相同英文證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