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 109年01月14日)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
三、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增加出資額登記,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登記或增加營運資金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