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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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 109年01月14日)
第 5 條
有限合夥或外國有限合夥因增加出資額或營運資金登記,其規費按所增之數額每新臺幣每四千元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規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