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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31日)
第 11 條
資訊平臺依本辦法保有之資料,除本辦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為辦理、調查或審理洗錢防制之案件,而有必要使用前項所定之資料者,應敘明事由,向資訊平臺查詢或取得前項所定之資料。受理有關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案件之訴願機關、訴訟機關,亦同。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所定之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為依洗錢防制法進行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而有必要使用第一項所定之資料者,應經其所屬公會認可其資格,並於每次查詢或取得該資料時,於資訊平臺敘明具體個案之查詢範圍及事由。但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金融機構,或第三項所定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無所屬公會者,於第二條規定之資訊平臺,得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其資格;於第三條規定之資訊平臺,得由受指定機構認可其資格。

前項情形,資訊平臺就該資料,得於必要範圍內為適當之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