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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31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指定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得要求其報告業務、資訊安全及資料保護情形,及提供業務經營、財務收支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受指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改善相關缺失。

受指定機構違反本辦法情節重大、發生重大財務困難或有其他顯不適宜經營本辦法指定之業務時,中央主管機關經會商法務部及證券主管機關後,得廢止其指定。

前項情形,經廢止指定之機構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將經營本辦法業務而取得之文件、資料及檔案,完整移交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機構,該經廢止指定之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