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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 107年10月31日)
第 17 條
公司未依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裁處,如有處罰者,並應依該條第五項規定於資訊平臺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