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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7年11月08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應送達公司或其代理人之公文,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及其附件代之,其與紙本公文送達有同一效力。

主管機關為電子送達前,應經公司或其代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