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7年11月08日)
第 4 條
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電子申請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資訊系統,依其網頁所定程序,登錄相關資料並經電子簽章後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