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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7年11月08日)
第 5 條
公司或其代理人為電子申請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並以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