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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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7年11月08日)
第 6 條
公司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機關為電子申請之提出時間,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系統記錄之時間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於資訊系統收受電子申請後,應即將收受時間、申請案號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公司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