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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107年11月08日)
第 7 條
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主管機關應將該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

主管機關對前項之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

有前二項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公司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