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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7日)
第 8 條
電子遊戲場業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電子遊戲場業已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