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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
二、買方客戶:指網路實質交易之付款方。
三、賣方客戶:指網路實質交易之收款方。
四、客戶:指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之買方客戶與賣方客戶。
五、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國家或地區。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不得接受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簽約成為付款方或收款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