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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4 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由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
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
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