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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5-1 條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依本部指定之程序及方式,申請辦理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通知並予公告。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登錄:
一、未依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書確實遵循本法、本辦法及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二、申請計畫書所載內容已與現況不符。

前條第四項至第五項及前二項所定查核及登錄相關事項,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修正施行前,經本部所屬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者,於登錄有效期間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