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補助:
一、於三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
三、就本補助案件,同一事項依其他法令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於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
五、於三年內曾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項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前條第一項聲明書應載明有無前項之事實,申請人未為前項之聲明,視為申請文件欠缺,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該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收回已撥付款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