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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01日)
第 17 條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訂定第六條第十款所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每年應參酌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法令修正或其他因素,檢視所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