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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01日)
第 21 條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