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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01日)
第 5 條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應指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綜合商品零售業者之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