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01日)
第 7 條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訂定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事項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保存必要之個人資料,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