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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01日)
第 8 條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及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避免洩漏之必要保護措施。

綜合商品零售業者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