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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 108年12月25日)
第 14 條
左列事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之:
一、貨品輸出入許可證核發事項。
二、貨品輸出入配額管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貨品輸出入審查、登記事項。

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辦理前項之受託業務,應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監督。並於必要時,赴立法院備詢。其工作人員就其辦理受託事項,以執行公務論,分別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