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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二 章 貿易管理及進口救濟 ( 108年12月25日)
第 15-1 條
出進口人辦理輸出入,其出進口文件之申請或提出,得採與海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託辦理簽證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前項申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之出進口人資格、適用電子簽證範圍、申請表格及其他有關電子簽證作業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或由其會同有關機關依各項貨品之管理需要,分別定之。